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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涂改患者病历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8-15
1、医院涂改患者病历,可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因此,医院一方倘若存在涂改、伪造病历这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
       2、合法利用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应当注意的是,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应当合法取得并有其他证据佐证。此外,在医疗过程中,还应对病历等文本资料妥善保存,以防出现医疗事故后无法举证,从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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