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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如何申请赔偿

发布时间:2023-8-15
出生47天的男婴,因"腹泻"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结果孩子不治身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昨天,婴儿母亲陈女士无助地来到本报,她觉得医院赔偿金过低,希望本报能帮她打听相关赔偿标准。

陈女士夫妻俩来自鄂州农村,去年4月11日,儿子比预产期提前20天降生。见孩子持续腹泻了4天,5月28日上午11点,他们带着孩子赶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孩子为"急性腹泻",开了药,做了输液等治疗。家人希望孩子能住院治疗,医生说没必要。当天下午3点,陈女士一家人抱着孩子回家途中,孩子哭闹不止,脸色苍白,大便有血,于是迅速将孩子送回医院。这次医院将孩子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腹泻病(重型)、营养不良",并告了病危。随后孩子被转入急救科,当晚10点15分,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家属认为,如果医院能在孩子第一次送到医院时就正确诊断,及时抢救,孩子不会死去。孩子的死,医院是有责任的,于是他们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今年1月16日,武汉市医学会就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写道:"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陈女士迷惑地问,医院现在只愿意赔5万元,其实他们家用在孩子尸检、丧葬、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项目上的费用已有两万多元,她很想知道,这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到底应如何申请赔偿?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也让她很不理解。


律师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一、医疗费,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部花费。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当地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三、精神抚慰金,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五、受害人的丧葬费,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书在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效力需要经过质证(核实验证),如果鉴定结果依据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在责任分担方面,需要重新进行划分,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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